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矿产资源法类 |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任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你局报送的《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任职考核记分办法》已收悉。经审查,该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我市地方煤矿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协调性,必将对我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的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产生很好的作用。同意该文件执行。同时,对你局能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规定,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表扬。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章)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文件 长煤局办发[2008]356号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任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各矿: 现将《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任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任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山西省长治市煤炭工业局(章)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驻矿安检员 考核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张市长、尚副市长。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印发
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任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矿安检员工作任职考核,根据《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长政发[2007]94号),《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工作手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长煤局办发[2008]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具体的工作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 第三条 市、县两级驻矿安检员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实施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遵照"日常考核、现场处理、季度评比、年终兑现"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考核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驻矿安检员年度工作基础分为12分,采用记分卡方式,实行动态考核。驻矿安检员的记分卡统一由市煤炭局制作发放,由县(市、区)煤炭局建档管理。 二、各县(市、区)煤炭局每季度以简报形式通报驻矿安检员考核记分情况;市煤炭局每年向全市通报驻矿安检员记分情况。 三、驻矿安检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根据考核记分办法,确定记分值,检查人员现场下达《长治市驻矿安检员记分通知单》,同时如实记入《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记分卡》。 第七条 驻矿安检员工作基础分分项管理办法: 一、工作基础分为0分时,市煤炭局吊销《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县(市、区)煤炭局给予解聘; 二、工作基础分为6分(不含6分)以下时,市煤炭局暂扣《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停止工作1个月以上,参加市煤炭局组织的驻矿安检员学习班(费用自理),学习成绩合格的,每人加记基础分5分,由县(市、区)煤炭局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上岗;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驻矿安检员连续2年年终工作总分不足6分的,予以解聘; 四、驻矿安检站站长工作基础分不足8分的,不得继续担任站长职务; 五、驻矿安检员工作基础分不足12分的,不能提拔为站长;年终工作总分不足12分的,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六、驻矿安检站有1人年终工作总分不满1 2分的,该驻矿安检站不能被评为先进安检站; 七、凡被开除的驻矿安检员,不得重新招聘;凡被解聘的驻矿安检员,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八条 驻矿安检员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记分办法: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1、驻矿安检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2、所驻煤矿隐瞒事故,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3、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4、所驻煤矿非法生产(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5、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 6、值班、跟班期间无故脱岗的; 7、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轮岗交流安排的; 8、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9、其他严重违反驻矿安检员管理规定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不制止,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一次扣6分并罚2000元: 1、所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2、所驻煤矿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仍继续作业的;高瓦斯(高管)矿井掘进工作面不能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仍继续作业的; 3、所驻煤矿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或通风设施严重损坏仍继续作业的; 4、所驻煤矿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火区或受火区威胁,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数据发生明显变化或发生报警未及时查明原因仍继续作业的; 5、所驻煤矿掘进工作面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仍继续作业的; 6、所驻煤矿采掘工作面空顶严重仍继续作业的; 7、所驻煤矿提升设备、钢丝绳等超过检验周期或防坠器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8、所驻煤矿有"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或超工作面个数、超层越界行为的; 9、所驻煤矿因政策性停产(停工)或责令停产(停工)期间,不停产(停工)、不整改的; 10、所驻煤矿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负有责任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次扣5分并罚1500元: 1、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有意隐瞒实情,欺瞒上级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上班期间酗酒闹事的; 4、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并罚1000元: 1、不能按时跟班、值班或跟班、值班时间不达规定时间的; 2、未按规定执行出入井登记、矿灯领退等制度的; 3、安全检查日报表、隐患落实反馈传真卡等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两次出现同一安全隐患负有责任的; 5、县(市、区)煤炭局组织业务知识培训考试不及格的及季度评比不合格的; 6、上班期间饮酒的; 7、工作之外对所驻煤矿无理取闹影响安全生产的。 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并罚500元: 1、隐患整改通知卡未按规定及时通知所驻煤矿或未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的; 2、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需限期处理的,未及时向驻矿安检站汇报;未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卡的;通知卡未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符合实际的; 3、隐患落实反馈传真卡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的; 4、安全检查日报表无故不报、迟报或未按要求认真审签的; 5、上班期间睡觉、玩电脑游戏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的; 6、跟班、值班驻矿安检员不了解所驻煤矿当班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7、考勤制度执行不严格,不按时签到、签退、有代签行为的; 8、不能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 9、学习笔记、工作日志记录有空档,或记录不认真应付了事的; 10、卡、帐、工作日志达不到"三对口"或卡帐填报内容不符合实际的; 11、驻矿安检站站长不按规定召开驻矿安检站安全例会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驻矿安检员学习的; 12、驻矿安检站站长不能保证所驻煤矿停产(停工)期间,值班安检员不足2名以上的; 13、对所驻煤矿各项记录、报表不按时填报、矿领导未按规定审签,不采取措施的; 14、对所驻煤矿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值班,重要场所未按规定值班,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5、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其它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本办法中未提及驻矿安检员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上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处理。 第九条 驻矿安检员奖励办法: 一、年终工作总分满十二分的,奖励10000元;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一次奖基础分满十二分为止,并奖励3000元,年终统一兑现; 三、驻矿安检站在考核评比中工作被评为优秀的,一次奖站长基础分2分,奖站员基础分1分;安检员单项工作被评为优秀的,一次奖基础分2分; 四、县市区煤炭局将奖励分值记录在案,每季度在所奖励的驻矿安检员记分卡上汇总记录,季度记分满十二分为止,作为年终计算工作总分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抵触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时间:2008-09-03 17:32:22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