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养老保险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1991]9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1年10月5日 晋政发〔1991〕93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管理社会化、费用三方共同负担、结构多层次、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一体化的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范围。养老保险实行劳动、人事、民政三方面管理的体制。其中,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以及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在人事部门未接收前,暂由劳动部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二、实行结构多层次、费用三方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同时,要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要根据人员编制,并参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制度水平,剔除一次性费用和不合理因素加以确定。具体提取比例由省劳动局提出,经财政厅审核,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解决市县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今年,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另定。
六、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时撤销原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局。 |
时间:2008-08-21 09:55:2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