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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 )晋民申字第 号
: 你(你单位)因与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你(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二、你(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你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1、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2、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可以自行和解; 4、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印) 年 月 日 |
时间:2008-08-03 13:44: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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