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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
(公安部发布 公交管[2000]183号 2000年9月8日)
一、自公安部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右置方向盘汽车或者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律不得批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 二、对现有的右置方向盘汽车进行清理。对于已领取车辆号牌并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要督促车主尽快办理报废手续,不得批准延缓报废。对已办理牌证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允许继续上道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对于无牌无证、利用假牌假证、挪用车辆号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628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并不得上报申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上道路行驶的右置方向盘汽车,要注销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送指定解体厂解体。对其中的外地车辆,应先与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核实,确属达到报废标准的,就地送指定解体厂解体,并由当地交警支队向注册地车管所出具强制报废证明;注册地车管所凭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出内地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适用上述规定。 六、公安部通告发布后擅自将右置方向盘汽车改为左置方向盘汽车的,仍按照右置方向盘汽车对待。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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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03 18:45: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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