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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199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情况进行市政建设,不得任意增加企业负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开展业务的需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的范围。对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 三、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地政府要及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不能立即补偿和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出补偿方案和执行期限,协助安排好临时营业场所和职工生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营业、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营业服务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和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各部门接本通知后,对这方面的情况要作一次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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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24 16:26: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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