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受理 许可期限
1、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期限:30日
2、拆迁人延长拆迁的申请期: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延期拆迁申请的答复期限: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
4、拆迁委托合同备案期: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5、房屋拆迁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需要要延长的,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期限: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
7、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起诉期限: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8、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公告期限: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期限:届满前1年
10、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所有仅和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审查期限: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1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期限: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1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于预售商品房申请审查期限: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
二、通知期限
1、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通知承租人的期限:提前3个月
三、数额和标准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罚款数额:已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
2、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罚款数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
3、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进行拆迁的罚款数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
4、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罚款数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
5、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罚款数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
6、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罚款数额: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起1年未动工的土地闲置费数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
8、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
9、征收耕地的安置费: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10、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每公顷征收耕地不得超过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1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上限: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2、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主人民政府
13、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15、开发单位或个人对于自己开发的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期限有: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6、安置三峡移民生产严禁开垦地的坡度:25度以上
17、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核期限: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
18、估价机构对申请复核的审核期限:收到复核申请估价之日起5日内
19、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0、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
21、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
22、发包单位收回发包耕地:承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
23、国国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早请: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2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四、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五、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者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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