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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湖北省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
1993年7月2日发布,建房函字[1993]2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你局提出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报告收到,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拆迁中如何认定私房非住宅的问题。在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 应根据房屋产权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如你处没有实行房屋使用变更登记,则可参考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以及经营情况确定其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经营面积或住宅面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
  二、关于在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抢占他人安置房可否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查处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法处理和裁决拆迁纠纷,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的正常运行。被拆迁人抢占他人安置房属于拆迁纠纷,也应按拆迁纠纷案的程序处理。

时间:2008-06-24 16:17: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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