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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国法函[1995]6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1995.09.04
【实施日期】1995.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18243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1995]6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建房[1995]4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时间:2008-06-24 11:19: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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