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司法类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05年10月1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洪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可以由公司按其章程自行决定;如再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还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在第十七条中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募集设立方式。有些常委委员在初次审议时,对是否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有不同意见。二次审议稿对此暂未作修改。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就这个问题反复进行了研究。证监会提出,为了避免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风险和弊端,建议删去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但可以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等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的判断、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则认为,现行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保留这一方式,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促进经济发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同时,应当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考虑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已对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和定向募集方式发行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作了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保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并增加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九条中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目前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个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别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实行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的办法,法律对此以不作规定为好。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司正常清算时,对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与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样,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时间:2008-06-23 11:15:2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