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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及质量要求 |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14/T 165-2007 2007-08-20发布 2007-09-20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促进全省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也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全省美容美发业的实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樊文花(国际)美容集团、太原明明美容院、太原新一族美容美发中心、梦苑·玛丽安娜美容连锁机构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毛星、史先锋、牟友丰、陈德喜、候国泰、常江、曲亚军、陈伟、 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及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生活美容)美(理)发服务操作规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和服务质量。有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作按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的专业美容美(理)发公司、店、厅、馆、室、廊、屋、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SB/T 10270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商务部 卫生部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是指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肩部以上按摩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多种美容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医疗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4 服务操作和质量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宾客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不同的男女发式和美容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收取的费用等。对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2 为宾客提供美容美(理)发服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操作,并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4.3 男、女理发 4.3.1 男式理发 为宾客围好毛巾、围布或穿好顾客服; 洗发:选择与发质相符的洗发液,打足泡沫,揉到揉透,冲洗干净,擦头,给宾客面巾擦脸; 剪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年龄、体态、职业等特征,设计发型。征得宾客同意后,采用推剪和剪刀等方法,理出所需发式; 刮脸:男发刮脸要坚持"一戴三消"。即:服务人员为宾客刮脸要戴口罩,剃刀、胡刷、面巾要消毒。刮脸椅子调整适宜,刷好皂液或剃须膏后,用面巾热敷1-3分钟。撤去面巾后,再刷一遍液或剃须膏。刮脸应先顺后逆,手轻、走刀平稳、刮到刮净,不留须茬。刮完擦脸,施护肤品; 吹风:根据宾客要求,梳理吹风定型。打闪镜,宾客满意后,整理衣领,撤去毛巾围布或脱去顾客服; 男发剃光头,应先为宾客洗头,要揉到揉透,冲掉泡沫,保持水份。剃头时由发旋处开始,先顺后逆,刷皂液或香波后,再顺剃一遍,然后用面巾擦干。 4.3.2 女式理发 女式理发的洗、剪、吹操作同男式。 4.3.3 男、女理发质量要求 洗发:选择与发质相符的洗发液,手法轻重适度,打足泡沫,揉到揉透,掌握科学的洗发方法,洗发水在头发上停留一般不宜超过15分种,要洗净冲透、止痒。 修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按所设计意图完成发式修剪,做到修剪准确,发型层次清晰,厚薄均匀,两边对称,无缺角,轮廓饱满、完美。 刮脸:应刷透皂液,运刀稳,刀法熟练,达到刮净、不疼、不损伤皮肤、不翻茬的要求;刮脸后给客人涂营养霜。 吹风:应达到吹干吹透、发丝平伏流畅、发型轮廓饱满,丝纹形态变化多样,布局合理,造型美观。 4.4 男、女烫发 4.4.1 烫发 按理发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将头发洗净软化; 根据宾客要求,剪出所需发式、层次; 按宾客提出的发花或发弯的大小,以及发质的不同,选用不同的卷杠,并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卷杠; 根据宾客的要求和不同的发质,选择并使用合适的冷烫剂,将冷烫剂由后发际线开始到每个发卷,均匀渗透,应防止冷烫剂流到头皮或衣物上。围好毛巾,戴好塑料帽,按照冷烫剂和发质的具体条件,掌握停留时间及是否加温。到时间后带卷冲净、冲透,并使用中和剂,按所需时间拆卷; 拆卷后为增强冷烫效果,可再次使用中和剂,保持3-5分钟,将头发冲洗后,用护发素揉到冲净,用干毛巾包好头发。 4.4.2 梳理造型 用吹风机、发梳和发刷刷波浪或梳理成型; 束发。按照宾客的要求,并根据其年龄、体态特征,设计盘发式样,利用发髻、发卷、发结、发辫的不同排列组合,梳理出宾客满意的发型。 4.4.3 男、女烫发质量要求 烫发前头发应达到洗净、软化的要求。 应按消费者要求的发型修剪头发,做到发型层次厚薄均匀,轮廓饱满、美观。 根据发型要求,使用相应直径、形状的卷杠卷发,达到分缕均匀,发丝顺,发卷紧、光、平的要求。 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烫发药液和定型剂,做好防护,不得损伤、污染消费者的皮肤及衣物 卷杠应达到冷烫剂(液)停留时间的要求,作定型处理后,拆卷并检查烫发效果并洗净。使用护发素,再次用温水将头发冲洗干净。 吹风、梳理成型后的发型应达到蓬松、柔软,给人美感的要求。 4.5 染发 先问清宾客有无染发过敏史及头皮损伤、长疮疖的现象,如有过敏史的必需要经过皮试,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操作; 围好染发专用围布、毛巾,戴好护耳。为防止染脏皮肤,应在发际线周围涂上护发素或白油; 将头发分区分片、逐层向上,由发梢至发根涂抹染膏,根据染发剂的性能和发质情况确定停留时间; 染发后将头发洗净冲透,如发际线外有被染膏污染的部位,应予擦拭干净。 4.5.1 营养护理 根据顾客发质情况,选用适合发质情况的营养护理产品,征得同意后进行操作。 4.5.2 漂染 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4.5.3 染发质量要求 询问消费者有无头皮损伤与对染发用品过敏的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染发。头皮有损伤,或对染发用品过敏的不应染发。 单色刷色应均匀,不漏染,不触头皮;多色应按消费者要求做目标色,刷色均匀,然后做多彩调浆。色彩要有一定动态层次感、美感。 染发后,应用清水反复冲洗,清除残液,去掉浮色。 经吹干定型后的头发应达到色调自然、柔和,不损伤发质的要求。 严格操作程序,防止染发液污染皮肤或衣物。 4.6 头部按摩 应按照循经选穴的要求做到按摩的穴位准确,手法正确,轻重适当,被按摩者有明显的热、麻、酸、胀的舒适感。 4.7 美容 4.7.1 化妆美容(淡妆、浓妆、新娘妆等妆型的全面化妆) 清洁皮肤:洁面、涂化妆水、涂营养蜜; 基面化妆:修眉、矫正眼型、上粉底(根据不同肤质、肤色、妆型、季节、年龄等,选择使用不同的粉底)、定妆; 点妆修饰:画眼线、涂眼影、画眉、鼻侧影、涂唇膏、涂腮红、刷睫毛膏、贴假睫毛; 修妆检查:修整妆型。 4.7.2 化妆美容的质量要求 淡妆 粉底涂抹均匀细腻,与肤色接近,阴影不宜明显; 定妆薄而透明; 眼线细腻柔和; 眉毛与脸型协调,依据眉毛自然生长规律来晕染,眉型自然,眉色均匀; 眼影选择高中明度和低纯度色彩为宜,色泽自然柔和,涂抹均匀,有层次感; 口红与眼影和服装协调; 腮红柔和清淡、过渡均匀; 脸部与颈部衔接 淡妆后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粉底薄而透明,强调皮肤自然光泽,脸部线条细腻柔和,用色简单,色彩之间对比要弱,有主有次,重点修饰较美的部位,妆容自然清淡。 新娘妆 粉底涂抹均匀细腻,不宜过厚,匀而不浮,立体感较强; 定妆仔细,厚薄均匀; 根据妆型确定眼线浓度,眼线不宜过深,应与整体色调相协调; 眉型根据脸型及妆型描画,与脸型协调,不宜过度上扬,深浅适宜; 眼影应和服饰色协调一致,色彩艳丽、明快,以简洁为宜,忌繁杂; 唇形自然,口红与眼影色协调一致,不宜选择怪异的口红色; 腮红晕染自然,色浅勿深,两侧对称; 不仅面部化妆、身体裸露部位也应修饰。 新娘妆的整体要求是:妆容色调统一、协调,无论妆色是浓是淡,都要注意与服饰相呼应,妆面干净、细致,线条柔和流畅,牢固性强,有整体感,妆型给人以端庄典雅大方之美。 浓妆 粉底层次应突出,有立体感,面型不足得到弥补; 眉形应与脸型相适宜,并符合个性特点,眉色应与妆型相协调; 眼影晕然应层次突出,有过渡,有凹凸感,弥补眼部的缺陷; 眼线描画整齐干净,与眼形及个人性格特征相适应,并与妆型相协调; 刷睫毛膏后,彼此不粘连,应呈自然状态,给人以清晰美观感; 鼻和鼻侧影经描画后,应有清秀和挺直感; 画唇线后,应达到轮廓清晰,弥补唇形不足,并与脸型和个性相适应的要求。唇膏色与眼影色、腮红相协调,涂抹应做到饱满、光亮有立体感; 腮红应按脸型晕染均匀,颜色搭配合理; 定妆应达到清爽、自然、均匀的要求,并与面部周围互相协调一致。 浓妆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面部五官立体结构清晰,妆面干净、亮丽、艳而不俗,色彩与整体效果相融。 4.7.3 护肤美容 按要求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根据顾客皮肤将所需要的化妆品、美容工具、仪器备齐,放在美容器械车上,接触顾客皮肤的工具器皿用75%的酒精消毒; 帮顾客存放好贵重物品。去除身上的金属饰品,以保证美容仪器的使用安全; 帮顾客换好美容服,扶上美容床; 为顾客包头,盖胸部毛巾; 美容师清洗双手,消毒,带口罩; 清洁皮肤; 脱屑(视皮肤而做); 视皮肤选择美容仪器进行护理; 进行面部按摩护理和面膜疗法护理; 去膜,将滋润、收剑剂涂抹面部; 涂抹营养霜,护理完毕; 为客人除去头巾、胸巾,扶顾客下床; 和顾客一起取出贵重物品,带客人买单,送客; 切断电源,清理消毒用品,整理美容床及周围环境。 4.7.4 护肤美容质量要求 对皮肤判断准确,选用化妆品得当; 能安全、正确使用美容仪器; 熟练掌握皮肤护理的操作规程和护理技能; 面部按摩穴位准确,手法得当,频率、力度适中; 面膜、倒膜上膜手法、部位准确,应避免触及口、眼、鼻等粘膜,厚薄均匀,膜面光洁。 经护肤美容后,起到洁肤、紧肤、润肤、美肤的效果。 5 服务质量监督 5.1 经营者为顾客提供的任何有价服务,都应经顾客认可后在单据上签字。否则,如出现争议,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5.2 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应对美容美发业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受理美容美发业的有关顾客投诉;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监督。 5.3 顾客和经营者发生服务质量争议难以分清责任的,应先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经省美发美容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4 美容美发经营者、单位应正确对待顾客的投诉,认真及时将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告知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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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22 08:17: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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