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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农场能否破产及破产后土地如何处置的复函
 

199613  法经[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5)第174号《关于国营农场能否破产及破产后土地如何处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农场这种法人与一般法人不同,其组织形式、成员结构、地理位置、经营手段等一般都较为特殊,有的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成立的,它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且一般数量较多,若宣告破产,在土地使用权归属等问题的处置上确有一定困难。故同意你院意见,对哈尔滨东方农场的破产申请可暂不受理。

时间:2008-06-19 17:49: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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