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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农场能否破产及破产后土地如何处置的复函 |
(1996年1月3日 法经[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5)第174号《关于国营农场能否破产及破产后土地如何处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农场这种法人与一般法人不同,其组织形式、成员结构、地理位置、经营手段等一般都较为特殊,有的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成立的,它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且一般数量较多,若宣告破产,在土地使用权归属等问题的处置上确有一定困难。故同意你院意见,对哈尔滨东方农场的破产申请可暂不受理。 |
时间:2008-06-19 17:49: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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