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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自1994年施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各级征收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配套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稳步增长,取得了显著成绩。从1994年征收入库的2亿元,到2005年已达到43.1亿元。去年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数超过1亿元,排在前五位的省(区)分别是黑龙江、山东、山西、新疆和河北,共计征收入库24.3亿元,占全国征收入库总额的56.4%。北京、内蒙古、四川入库额比去年成倍增长。天津、青海、广西、河南、辽宁等省(区、市)入库额年增长率超过了50%。云南、重庆等省(市)征收额起点较低,近年来加大征收力度,增长稳定。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为我国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在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征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积累了经验。主要有:一是抓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要企业的补偿费征收管理,有效提高了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入库率。二是实行征收目标责任制,强化征收考核,做到目标明确,层层有责,保证了征收工作全面落实。三是推进分级征收,充分发挥省级以及市(地)级征收机关的职能作用,使省级直接征收的缴费大户占到大部分份额,进一步完善了征管工作体制。四是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矿山企业年检等环节相衔接;对没有足额缴纳补偿费而申报补偿费勘查项目、资源保护项目的矿山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促使矿山企业履行缴费义务。 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重要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矿山企业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存在欠缴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使征收机关难以正常履行征收职能或违反规定把收缴的补偿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一些征收机关违规设立过渡帐户,存在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对这些问题要加以重视,不断创造条件,逐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征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各级征管机关要强化征收管理,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帐,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缩减“应征、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年末累计额。 二、规范补偿费减免管理。认真贯彻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从严掌握补偿费减免的条件,进一步规范减免程序和减免比例,进一步发挥补偿费减免政策在促进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的作用。明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清理工作。对不具备减免条件的、不符合减免政策的、违反减免审批程序要取消减免。 三、严格补偿费入库管理。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补偿费专用票据的检查。 四、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回采率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的精神,以煤炭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逐步加强其他矿种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 五、进一步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补偿费征收的情况统计工作,按季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根据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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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18 08:20: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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