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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

  第155条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时间:2008-06-12 08:01: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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