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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 |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条件的规定。有四层意思。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随着刑事诉讼进行的;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财产损失,如果没有物质财产损失,也不能提起刑带民事诉讼;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款的"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款规定,被害人如果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遭受物质损失,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没有提出刑事指控,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处附带;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也与法律设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不符。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而国家和集体财产是公有财产,一旦被侵害,不能视为单位自己的"私事"。检察机关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规定。为了保证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款规定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所说的"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等情形。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作出判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同时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失、损失的程度等等。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程度,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在另一些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失、损失的程度,也是衡量其罪行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一个参考性情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及时、全面地查明上述种种情况,对于案件审理意义重大。同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司法机关避免刑事、民事分别审理时所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条所说的"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的案件,主要是指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必须尽快审判的刑事案件,或者是犯罪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物质损失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等。对这些案件,如果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会大大推迟刑事案件的审判,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因此,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迅速审判,及时打击犯罪,同时又要避免审判人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及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本条规定,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同一审判组织",是指审理该刑事案件时组成的同一审判庭。 |
时间:2008-06-14 07:47: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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