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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2---37条 |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
时间:2008-06-13 16:02: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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