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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从原刑法第十七条修改而来,共修改了以下四点:(1)将"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修改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增加"国家",表明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最重要利益是国家利益。增加"财产",是为了突出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2)将正当防卫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修改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这样修改使得正当防卫的内容更加明确,也避免了概念上的重复;(3)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样界定使得防卫过当的条件更易于把握;(4)增加了第三款的规定,考虑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使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同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故增加了本款规定;(5)删去了原第二款规定中的"酌情"二字。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不法侵害",是指侵害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主要指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和其他侵害程度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称"正在进行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的。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行为有过失的,可构成过失犯罪;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合法权益正处于被侵害的危险状态之中。

  第二款所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在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明显地不相适应,而且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必须与是否造成"重大损害"结合起来考察。对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第三款的意思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时,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问34]

  什么是正当防卫?为什么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采取上述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于正当防卫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本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问35]

  什么是防卫过当?为什么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原刑法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实践中很难掌握。因此,修订刑法时,改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行为的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本款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37]

  认定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认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当注意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的界限。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被迫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后者是为了加害他人,故意挑逗对方先向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损害对方。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防卫挑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2、认定防卫过当,应当注意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简单从事。

 

时间:2008-06-13 10:15:4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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