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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鉴定结论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

  第47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本条共讲了两层意思。一是证人证言必须要经过在法庭质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是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本条规定的必要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证人提供证言必须要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也就是说无论是公诉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都要经过双方的讯问、质证。"讯问"是指双方就证人提供证言的具体内容或者就自己一方想要了解的情况进行提问,其目的是让证人客观、全面地陈述证词,并通过证人对问题的回答来审查证言的真伪。"质证"是指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来提出问题和意见或者答复对方的疑问,提出反驳的意见。当证人因故未能出庭时,双方也应对宣读的证言进行质证。2、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也就是说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要在听取其他证人证言之后,将各方证言进行综合研究,看其是否反映的是实际情况,是否具有真实性。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通过各方证言的比较、印证、交锋,才能辨别真伪,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3、证言要经查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查实"证言,主要是指在法庭调查中运用本案的其他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其他证言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经讯问、质证排除疑点,确定证人具有举证资格,并属了解案情的人,才能确认证言的可信性。在此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要客观地倾听双方的意见,才能正确认定证言。二是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依法处理。其中"作伪证"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歪曲事实,没有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对象、数量、时间、动作等方面作虚假陈述;另一种是捏造事实,包括通过证言去表明无罪的人有犯罪行为,或者表明犯罪人无罪。"隐匿罪证"是指证人明知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而故意隐瞒的行为,如证人在陈述斗殴过程时,明明张三在场,并参与殴斗,而故意不讲等。"依法处理"是指除不采用该证人证言外,对证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包庇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141条

  第58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141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第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规定。

  本条在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增加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同时告知被害人的规定,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也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所以鉴定结论的内容与被害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增加这样的规定,加强了对鉴定人员的监督,有利于执法机关认真执法,同时,也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中"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是指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形成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经侦查机关审查核实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的,因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机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本条规定的申请"补充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者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有遗漏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正确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原鉴定结论确有疑点、遗漏或者因果关系不明显,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并将补充鉴定的结论及时告知申请人;"重新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结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需要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结论并应当说明理由,如果原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重新鉴定,对于应回避的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应当重新聘请或指派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此条在执行中,侦查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切实保障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4条

  第144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241条

  第238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41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

  第205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时间:2008-06-13 10:14: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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