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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对一般累犯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由原刑法第六十一条修改而来,即将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由"三年以内"改为"五年以内"。这一改动意在防止重新犯罪。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三:第一,前后两次犯罪都是或者都有故意犯罪。前后两次所犯之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其中有一次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前次还是后次所犯数罪之中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的,仅就后次中的故意犯罪与前次中的故意犯罪,以累犯论处;第二,前后两次所犯故意之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如果前后两次犯罪或其中一次犯罪中的故意犯罪被判处的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构成累犯;第三,后次犯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如果后次犯罪发生在前次所犯之罪的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内,不构成累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的,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五年以内"期限的起算:对于已经执行刑罚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累犯已经受过刑罚处罚,但他们仍不改悔,又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犯较重之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应判处较重的刑罚。

 

时间:2008-06-13 11:10: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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