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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9-23
  【生效日期】1989-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现颁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请认真组织施行。
  各地应加强对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建立持等级证书营业制度。由于一些省、市已制定了开发公司的等级标准,各地可结合公司资质复审或年检,在二、三年内完成施行统一标准的工作。
  对于达不到四级开发公司标准的公司,应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令其停止营业。撤并工作须在1989年内完成。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的资质等级认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其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
  附件:1.城市结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2.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请表(样本)(略)
     3.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级证书正本(样本)(略)
     4.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级证书副本(样本)(略)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二、开发公司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三、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四、二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五、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六、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自有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2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3~6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七、对于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三级公司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开发公司,可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八、临时招聘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人员,聘用期在两年以上,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一、二级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可作为三、四级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九、各级开发公司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1.一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3.三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4.四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建设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6层及6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十、开发公司的降处罚:
  1.对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开发公司,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至二年;
  2.工程质量抽查中,一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20%、二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5%、三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0%,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年。

  十一、申请一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完成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申请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审批手续。

时间:2008-06-10 18:55: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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