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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开发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1997年4月1日湘政办发〔1997〕1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一、征收办法。国有煤矿的煤炭开发基金,由煤矿在收取煤炭销售货款时一并征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开列煤炭销售款和煤炭开发基金。 二、使用范围。煤炭开发基金用于煤炭建设性工程(主要是煤炭资源勘探,矿井增加生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煤矿基本建设和矿区配套工程),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使用管理。各级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各地、州、市、县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由同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项目建议,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报上级计划、财政、煤炭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省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商省计委、省财政厅后联合行文下达。煤矿的自留煤炭开发基金,由煤矿提出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煤炭主管部门行文批准使用,不准上调、平调。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煤炭、工商、交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工作,保证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
时间:2008-06-10 09:19:0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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