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11-03
【生效日期】2007-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黔府办发〔2007〕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为促进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煤矸石综合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燃煤电站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84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原国家经贸委等部委下发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等文件 ,明确了一系列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重要性的认识
煤层气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隐患之一,同时煤层气和煤矸石也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省煤层气资源丰富,煤矸石量大,加快煤层气和煤矸石的开发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不仅可以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也可以促进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节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各项扶持政策,坚持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不折不扣地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全省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3期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
(一)煤层气发电上网有关问题。煤层气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公司应当予以收购,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
(二)煤层气、煤矸石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煤层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上网电价执行贵州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下达。
(三)煤层气财政补贴有关问题。中央财政对煤层气民用综合利用项目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0、2元/立方米。
(四)煤层气、煤矸石税收有关问题。
1、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4、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 对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项目中,利用煤矸石等燃料发电,其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达60%以上(含60%)的,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其他问题。
1、 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发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2、 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3、 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
4、 对符合燃料热值规定及上网条件的煤矸石电厂(新建煤矸石电厂还应符合规定炉型),电网公司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并免交上网配套费。新建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电站项目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5、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为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三、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进行核准。
(二)省经贸委负责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核准,协调煤层气和煤矸石发电并网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向中央财政申请补贴的具体工作。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矿业权登记作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
(五)省物价局负责制定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标准。
(六)省环保局负责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相关工作。
(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煤层气、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税收优惠工作。
(八)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等治本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九)省煤管局负责煤层气抽采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
(十)贵阳电监办负责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电量上网的有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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