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255号 【发布日期】1991-09-23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1年9月23日国税函发<199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1990年对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外收取的一元开发基金,暂免征收产品税。该项规定至1990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目前统配煤矿的实际困难,为鼓励开发煤炭资源,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统配煤矿销售煤炭在价外收取的一元(每吨)开发基金继续给予暂免征收产品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