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561号
【发布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1996-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6年9月24日国税函[1996]56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6]205号)收悉。现就煤炭生产企业自备铁路专用线收取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
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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