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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按照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应使用专用税票的,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货物缴纳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税票。新版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目前已委托北京机要通信局通过各地机要局陆续发送各地(数量和号码另文通知),请注意查收。4月1日专用税票未发到各基层征收单位的地区,当地供货企业可先与购货企业办理销货手续,待收到专用税票后,再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将第二联交供货企业转购货企业。 二、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式样附后)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使用的专用税票,随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增值税,均不得使用专用缴款书,应单独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
三、专用税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为: 四、新版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和分割单第二联均采用如下防伪措施:一是使用带有"税徽图案"和有色荧光纤维丝的水印纸;二是台头中央套印有色荧光"税收票证监制章";三是缴款书第二联左上角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处和分割单供货企业及购货企业"全称"处印有无色荧光"S"字样。上述有色荧光和无色荧光使用紫光灯均可显示。请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注意鉴别。如果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专用税票,请送国家税务总局鉴定。
五、启用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后,各地现存的各种原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包括粘贴全息防伪标志和使用水印纸的)一律废止,请各地及时清点收缴,注意保管,有关缴销事项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 (0961) 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征收机关: ┌─┬─────┬────────────┬─┬──┬───────┐ │ │税务登记号│ │预│款 │ │第 │缴├─────┼────────────┤算├──┼───────┤一 │款│ 全 称 │ │科│项 │ │联 │单├─────┼────────────┤目├──┼───────┤( │位│开户银行 │ │ │级次│ │收 │ ├─────┼────────────┼─┴──┼───────┤据 │ │ 帐 号 │ │收款国库│ │甲) ├─┼─────┼────────────┼────┼───────┤国 无│购│ 全 称 │ │ │ │库 │货├─────┼────────────┤销货发 │ │( 银│企│税务登记号│ │票号码 │ │经 │业├─────┼────────────┤ │ │收 行│ │海关代码 │ │ │ │处 ├─┴─────┼────────────┼────┴─┬─────┤) 收│税款所属时期 │ │税款限缴日期│ │收 ├───────┼───┬───┬───┬┴─────┬┴─┬───┤款 讫│ 货物名称 │课税 │单位 │计科 │法定税率(额)│征收│实缴 │盖 │ │数量 │价格 │金额 │ │率 │税额 │章 章├───────┼───┼───┼───┼──────┼──┼───┤后 │ │ │ │ │ │ │ │退 无│ │ │ │ │ │ │ │缴 │ │ │ │ │ │ │ │款 效├───────┴───┴───┴───┴──────┴──┴┬──┤单 │金额合计(大写) │★ │位 ├─────┬─────┬──────────────────┴┬─┤作 │ │ │ │备│完 │缴款单位 │税务机关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注│税 │(盖章) │(盖章) │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凭 │经办人(章)│填票人(章)│ │ │证 │ │ │ │ │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1961) 号 填发日期: 填发税务机关: ┌────┬─────┬──────┬──────┬──┬─────┐ │ │税务登记号│ │ │ │ │ │供货企业├─────┼──────┤出口货物专用│字号│ │ │ │ 全 称 │ │缴款书或完税│ │ │ ├────┼─────┼──────┤ 分割单 ├──┼─────┤ │ │ 全 称 │ │ │已纳│ │ │ │ │ │ │税额│ │ │购凭企业├─────┼──────┼──────┼──┴─────┤ │ │税务登记号│ │ │ │ 由│ ├─────┼──────┤销货发票号码│ │第 县│ │海关代码 │ │ │ │一 以├────┴─────┴──────┴──────┴────────┤联 上│销售货物((1)、(3)、(5)、(6)栏根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相关项 │: 税│目填写) │填 务├────┬──┬──┬──────┬────┬───┬──────┤发 机│名 称│数量│单价│ 计税金额 │法定税率│征收率│ 已纳税额 │税 关│ │ │ │ │(额) │ │ │务 填│ (1) │(2) │(3) │(4)=(2)×(3)│ (5) │ (6) │(7)=(2)×(5)│机 开│ │ │ │ │ │ │或(4)×(6) │关 盖├────┼──┼──┼──────┼────┼───┼──────┤留 章│ │ │ │ │ │ │ │存 │ │ │ │ │ │ │ │ │ │ │ │ │ │ │ │ ├────┴──┼──┴──────┴────┴───┴──┬───┤ │已纳税额合计 │(大写) │★ │ ├───────┴────┬───────────┬────┴───┤ │供货企业(盖章) │填发税务机关(盖章) │ │ │ │ │备注: │ │经办人签章: │填票人(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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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09 15:11: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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