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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名渊源】

  本罪在原刑法第133条有规定。本罪在罪状上将条文中的"杀人"改为"致人死亡",以使用语更科学。此外,在法定刑方面,本罪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下调至7年有期徒刑,取消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单独量刑档次,以使本罪之法定刑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协调。

  《罪名规定》与《罪名意见》均将本罪的名称确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名解释】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为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的结果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难区分。因为二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都不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区别二者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什么态度。如果行为人是凭借个人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发生死亡之结果,结果却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对于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使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凭借的也仅是侥幸心理,那么,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往往容易混淆。因为这二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而且都没有预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认识能力、所处环境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本应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死;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对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不以本罪论处,而应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该种犯罪的专门规定进行处罚。

  【法条规定】

  一、新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是对过失致死罪的规定。过失致死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条由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而来。共修改了如下两点:一是将原条文规定的"过失杀人"改为"过失致人死亡"。"杀人",原本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的杀人行为,所以有时人们把故意杀人罪简称为杀人罪。但实际上我国原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不仅包括故意杀人行为,还包括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即原刑法中称的"过失杀人"行为。为了避免发生误解,新刑法恢复杀人罪的本意,将其含义限定为故意杀人,而把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排除在"杀人"之外,是必要和科学的。二是降低了过失致死罪(原刑法称过失杀人罪)的法定刑。原刑法根据情节是否特别恶劣,对过失致死罪规定了高低不同的两个量刑幅度,即情节非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条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即使情节特别恶劣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最高也只能处七年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由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致人死亡,刑法有关条文已作了专门规定的,不能再以过失致死罪定罪判刑。例如,因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就不能以过失致死罪论处,而应依照有关这些犯罪行为的专门规定定罪判刑。

  二、原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适用规格

第一节  侵犯公司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法律依据

  侵犯公司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旧刑法)中规定的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 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是指在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指导下,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行为及时予以侦破,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科刑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直接、间接证据及其构成事件,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具体化、形态化的直接、间接证据,再现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发生、发展、经过、事实、情节、手段、危害后果、案发前的表现、案发后的悔罪态度等所赖依的诉讼证据形态规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具有证明和被证明的关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两个方面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因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但在本罪中,有些具体犯罪的构成,还必须是有某种特定的犯罪目的。通过诸多形态证据,对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即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必须具有证明行为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具体形态证据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证明和确认这类犯罪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凿、充分、证明行为人如下行为的形态证据:(一)证明侵犯人身权利的形态证据。如证明行为人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杀人罪、证明侵犯他人健康权的伤害罪、证明侵犯他人自由名誉权的诽谤罪、证明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的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罪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客体的形态证据;(二)证明侵犯民主权利的形态证据。如证明行为人侵犯他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破坏选择罪、证明侵犯他人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的报复陷害罪等客体形态证据;(三)证明侵犯其他权利的形态证据。如证明行为人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证明侵犯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自由权的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证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客体的形态证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是本罪有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本罪各个罪种的客体,必须由本罪诉讼证据规格客体构成的诸多形态证据来证明。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杀人罪的客体,必须由构成杀人罪客体的被害人被行为人杀死、杀伤的尸(活)体鉴定结论,杀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杀人用的尖刀、匕首、火药枪、步枪、木棒、石头等凶器,证明被害人确系行为人所杀之人的血衣、血型、毛发、痕迹、遗留物等技术鉴定等形态证据所证明;剥夺他人民主权利的报复陷害罪的客体,必须由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被害人(包括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执法人、作证人)行使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民主权利进行报复陷害的停止工作、降职、降级、记过、开除等处分决定书,拘留、劳动教养、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报复陷害的综合材料、处分材料、所谓的调查材料、证实材料、被涂改的档案材料,知情人、执行人、目睹人、同事等证人证言、文检鉴定、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明其侵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等本罪客体的诸种形态证据所证明;剥夺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必须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的被隐匿的信件、毁弃后被人拾到的信件、被非法开拆的信件等原物,知情人、分拣员、目睹人、发现人的证人证言,冒名写的回信或与他人提到此事的通信,指纹鉴定、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形态证据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各个具体罪种中,其诉讼证据规格的客体证据,都必须像杀人罪、报复陷害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一样,由证明各罪客体的形态证据所证明。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必须具有证明行为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行为的具体形态证据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在客观行为方面,必须被能证明下列行为的形态证据所证明:一是有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人格、名誉权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如剥夺他人生命权行为的杀人行为,剥夺他人健康权的伤害行为,剥夺他人自由权的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妇女儿童行为,剥夺他人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剥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的强奸妇女行为和奸淫幼女行为,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权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等等;二是有剥夺公民的选举、被选举、批评、控告、申诉、检举权利的行为。如剥夺他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行为,剥夺他人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的报复陷害行为,等等;三是有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利的行为。如剥夺他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的侵犯通讯自由行为,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行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罪种,行为人所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在其各个具体罪种中的行为,又各具各自特殊或特定属性。因此,诉讼证据规格的形态证据,证明各种具体罪种客观行为的具体形态证据,是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依据。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必须具有证明犯罪主体原具体形态证据

  本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罪种由特殊主体构成。从证明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看,一是必须证明其刑事责任年龄: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为14周岁,其他各罪为16周岁;需有具体的出生证、户口簿、户口底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专业技术和职业证书、职工登记表、护照等形态证据来证明。二是必须证明其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病鉴定、病历、家族精神病史证明等形态证据。对于在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各罪中,必须具有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身份的形态证据,通过形态证据的证明作用来确认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各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在本罪的个别罪种的犯罪构成中,主体必须由特定人员构成。如伪证罪,其构成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因此,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主体构成要件中,不仅要有证明行为人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证据,对有些罪种还必须具有证明特殊主体的特殊或特定身份、职业、职务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职业职责证明和职务证明等形态证据,这是本罪诉讼证据规格构成的必需条件。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必须具有证明故意或过失的具体形态证据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罪种的构成是出于故意,但也有少数罪种是出于过失。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的重要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是证明主观故意或过失的重要形态证据,但要正确认定某罪行为人是故意或过失,必须对证明本罪各罪发生、发展等全部事实经过的所有形态证据,即在对行为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危害的所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的形态证据作出全面、客观、本质、符合实际的认定,以达到认定本罪故意或过失,区分不同罪种构成的证明目的。同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些罪种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除了主观故意之外,还有"出卖"或"勒索钱财"的目的。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偷盗婴幼儿童罪,绑架勒索罪的成立,还必须为证明某种特定犯罪目的的形态证据所证明;否则,不能构成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各类诉讼证据规格

  一、故意杀人罪诉讼证据规格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然情况的证明:

  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证明)、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业、政治面貌等。

  (二)前科劣迹:

  1、判决书;

  2、劳动教养决定书;

  3、刑事拘留证;

  4、其他劣迹。

  (三)案发证明:

  1、投案记录;

  2、报案记录;

  3、举报记录及信件;

  4、其他。

  (四)作案时间、地点证明。

  (五)被害人(杀伤)陈述。

  (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书证:

  1、书信;

  2、字条;

  3、其他。

  (八)物证:

  1、手套;

  2、鞋、帽;

  3、衣物;

  4、其他。

  (九)证人证言

  1、邻居;

  2、知情人;

  3、目睹人;

  4、其他。

  (十)凶器:

  1、照片;

  2、实物:

  (1)发火器;

  (2)刺、割、切、砍等锐器;

  (3)棍、棒、石、砖、板等打击钝器;

  (4)毒物;

  (5)阻塞呼吸物;

  (6)爆炸物;

  (7)高、低温;

  (8)电流;

  (9)运输工具;

  (10)其他。

  (十一)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图;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查笔录。

  (十二)尸(活)体鉴定结论:

  1、尸体;

  2、肢解;

  3、毁坏面容;

  4、活体。

  (十三)技术鉴定:

  1、血型鉴定;

  2、毛发鉴定;

  3、指纹鉴定;

  4、足迹鉴定;

  5、痕迹鉴定;

  6、遗留物鉴定;

  7、文检鉴定;

  8、血衣鉴定;

  9、排泄物鉴定;

  10、附着物鉴定;

  11、唾液鉴定;

  12、呕吐物鉴定;

  13、残余毒物鉴定;

  14、其它。

  (十四)医疗诊断。

  (十五)病历。

  (十六)证明下列各点的其他证据:

  1、故意:

  (1)动机:

  ①仇杀;

  ②情杀;

  ③奸杀;

  ④斗杀;

  ⑤财杀;

  ⑥愤杀;

  ⑦其他。

  (2)目的。

  2、情节:

  (1)事实情节:

  ①情节严重;

  ②情节较轻。

  (2)法定从重加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手段:

  (1)凶杀;

  (2)溺水;

  (3)电击;

  (4)活埋;

  (5)闷死(伤);

  (6)捂死(伤);

  (7)掐死(伤);

  (8)勒死(伤);

  (9)冻死(伤);

  (10)高温致死(伤);

  (11)撞死(伤);

  (12)毒杀;

  (13)注射药物;

  (14)其他。

  4、后果;

  5、危害:

  6、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

  7、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表现;

  8、群众意见;

  9、认罪态度;

  10、其他;

  11、被害人情况:

  (1)经济状况:

  (2)遗属情况;

  (3)家属要求或被害人意见。

  二、过失杀人罪诉讼证据规格

  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然情况的证明:

  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证明)、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业、政治面貌等。

  (二)前科劣迹:

  1、判决书;

  2、劳动教养决定书;

  3、刑事拘留证;

  4、其他劣迹。

  (三)案发证明:

  1、投案记录;

  2、报案记录;

  3、举报记录及信件;

  4、其他。

  (四)作案时间、地点证明。

  (五)被害人陈述。

  (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书证:

  1、书信;

  2、字条;

  3、其他。

  (八)物证:

  1、衣、帽;

  2、物品;

  3、其他。

  (九)证人证言:

  1、知情人;

  2、目睹人;

  3、其他。

  (十)凶器:

  1、照片;

  2、实物:

  (1)发火器;

  (2)刺、割、切、砍税器;

  (3)棍、棒、石、砖、板等打击钝器;

  (4)其他。

  (十一)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图;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查笔录。

  (十二)尸(活)体鉴定结论。

  (十三)技术鉴定:

  1、血型鉴定;

  2、毛发鉴定;

  3、指纹鉴定;

  4、足迹鉴定;

  5、痕迹鉴定;

  6、遗留物鉴定;

  7、文检鉴定;

  8、血衣鉴定;

  9、其他。

  (十四)医疗诊断。

  (十五)病历。

  (十六)证明下列各点的其他证据:

  1、过失:

  (1)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

  2、情节:

  (1)事实情节;

  (2)法定从重加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后果;

  4、危害;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

  6、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表现;

  7、群众意见;

  8、认罪态度;

  9、其它;

  10、被害人情况:

  (1)经济状况;

  (2)遗属情况;

  (3)家属要求或被害人意见。

时间:2008-05-25 22:06: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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