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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27日高检研发字<1990>第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时间:2008-04-14 09:11:2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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