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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名渊源】

  故意毁坏财物也是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一种犯罪。它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不同点在于:犯罪人一方面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本身也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上的利益。原刑法第156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法定刑作了规定,但不够全面,处罚偏轻,新刑法第275条增加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这几种情形的规定,还增加了罚金刑,是比较全面、科学的。

  《罪名规定》与《罪名意见》均将本罪的名称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名解释】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与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破坏了公私财物所有关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均可成为本罪所侵害的对象。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是常见的,但在实践中多以破坏工农业生产、破坏森林、破坏交通工具与设备等罪论处。还有的则以放火、爆炸罪论处。因此,严格区分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毁灭或使公私财物完全丧失价值与效用。如用决堤放水的方法淹没农田,故意放火烧坏房屋,毁坏森林,用滥砍滥伐、烧山的方法毁坏林木,使用抛弃的方法将财物丢掉等。2、采取损坏的方法,使财物部分丧失价值与效用。如拆卸掉机器上的某个部件,而使机器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粮食,而使粮食不能食用等。

  在实践中,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是多样的,有些毁坏财物的行为还会危及社会的安全。例如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等,都可能危及很多人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求准确地划分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方法,但是如果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毁坏公私财物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其动机较为复杂,行为人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有的是为了嫉妒他人,也有的因为对领导或工作不满,还有的是因为自己的私欲未能满足等。如王某系农机站修理工,因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受到领导的批评,便产生了报复泄愤的思想。在修理拖拉机时,故意将发动机锤坏,致使损失1200余元。但行为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毁坏财物,别无他求。

  毁坏公私财物故意内容。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如青年张某,系火车站搬运工人。因对所分配工作不满意,因此在搬卸货物时乱摔乱撞,无视装卸货物的有关规定。一次在卸洗衣机时,不按货物包装上的“轻拿轻放,切勿倒置”的标示卸车,而借用搭在车上的斜板往下推滑,结果使绝大部分洗衣机受到损坏,并有两台当场摔坏。在此,张某在主观上对洗衣机毁坏所持的故意是间接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关于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造成公私财物毁坏的严重后果,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过失违反了劳动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伤亡事故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损失不大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如果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则应以民事赔偿来处理,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一)注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客体同其他各种侵犯财产罪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1、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动机往往出于报复、泄愤、嫉妒、怀恨、或者是栽赃陷害,有的则是出于对领导、工作和待遇不满等,以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泄愤的方式。其目的并不图谋占有财物,而是将财物加以毁灭或损坏。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思想动机,多是出自享乐腐化,损人利己,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排除合法占有人或原占有人的占有。2、在客观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犯财产罪中其他几种犯罪具有行为上的区别和危害后果的差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用公开或秘密手段,采用毁灭、损坏的方法,使被毁坏的财物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使用价值的行为,它的既遂、未遂是以公私财物是否已经被毁坏来决定的。如果财物遭受损坏,即构成既遂,否则,应以未遂处理。而其他侵犯财产罪是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秘密窃取、欺骗恫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等手段,非法地将公私财物转归己有。它的既遂、未遂必须以犯罪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来决定,如果取得了财物的控制,则应当构成既遂;如果未能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则应按照未遂处理。

  (二)注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或定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它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施罪等。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时候犯罪动机与目的相同,后果也有相似之处。如某甲平素与某乙不和,甲为了发泄对某乙的不满,将乙在地里收割过待运的小麦烧掉,使乙损失小麦1000余斤。又如某丙与某丁同样是为了泄愤报复,丙将丁垛在麦场上的麦堆燃着,并引起全场十几家小麦着火,烧坏小麦8万余斤和停放在场上的手扶拖拉机1台。以上二例的犯罪动机与犯罪方法相同,但后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前者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由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犯罪性质也截然不同。

  毁坏公私财物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是:1、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后者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故意内容。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生命财产与公私财产。3、毁坏公私财物罪将公私财物毁灭或损坏,使其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使财物遭到重大损失,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等罪。

  (三)注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界限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新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新刑法第136条规定的违反危险物管理规定肇事罪,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往往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相同之处,在实践中有时不易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是由于在生产中违反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而后者是采取破坏的手段造成毁坏公私财物的后果。2、从主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损害结果不希望发生。毁坏财物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追求、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3、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危害公私财物所有关系。4、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的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工厂、矿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品的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职业上的限制。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分为2个量刑档次:

  (一)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 一般指毁坏重要物品;或毁坏手段比较恶劣;嫁祸于人的;等等。另外增加了单处罚金刑的规定,以利于从经济上打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新增加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加重情节犯的规定。何谓“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法条规定】

  一、新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由原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而来,共补充、修改了以下两点:(1)修改了构成本罪的标准,由原来的“情节严重”单一标准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两个标准;(2)规定了本罪的加重情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使本罪的最高刑由原来的三年提高为七年。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本罪不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财物。其犯罪动机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为嫁祸于人,有的是出于嫉妒或出于对领导的不满等。

  “故意毁坏”,是指行为人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毁灭,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如烧毁、砸毁等;所谓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如拆卸掉机器上的某个部件,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等。

  根据司法实践,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毁坏财物,导致其他严重间接损失的;破坏手段恶劣的;毁坏物品又嫁祸于人的,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与有关犯罪相区别。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都有出于故意而破坏生产的行为表现,它们与本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都有自己侵犯的独立客体,因此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具体罪名认定。毁坏财物而未危害公共安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按本罪处罚。故意毁坏正在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影响生产经营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毁坏财物而未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按本罪处罚。

  二、原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节录)

(1987年9月5日  法(研)发[1987]23号)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时间:2008-05-13 20:23: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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