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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罪名渊源】

  公文、证件、印章是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行使职权,对本单位和社会实行管理的手段和凭证,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任何犯罪都会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这些职能部门的信誉,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危害。故旧刑法典设立了此罪。故原刑法第167条规定有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刑法颁行实施以来,随着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非刑事法律对于本罪的适用相继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本罪的内容更为丰富、明确和完善。1985年9月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6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1985年11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6年12月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3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7条规定:"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1991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9条规定:"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1年10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9条规定:"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2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4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伪造或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非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在实际生活中不断以新的形式出现。如"证件"的内容越来越广,包括居民身份证、出境、入境证件,商检单位、质量认证标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等等。本罪的主体原刑法规定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又扩到为单位也可以构成。

  新刑法对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新刑法第280条分3款规定了6个不同的罪名,根据签发公文、证件印章的单位在管理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作用、重要程度设置了不同的刑罚,从而使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更为科学。

  《罪名规定》与《罪名意见》均将这些罪的名称确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罪名解释】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用来行使职权、管理社会、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凭证。因此,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函电等。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迁移户口专用章、边防禁区管理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对于国家机关主管人员的私人图章用于公务,能够起到机关、单位证明作用的,也应视为本罪的侵犯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3种行为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伪造、变造、买卖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为之。不是出于故意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国家机关的名誉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用来行使职权、管理社会、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凭证。因此,任何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函电等。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迁移户口专用章、边防禁区管理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对于国家机关主管人员的私人图章用于公务,能够起到机关、单位证明作用的,也应视为本罪的侵犯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3种行为即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盗窃、抢夺,是指用秘密窃取和乘人不备的方法窃取和夺走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分子可能实施上述五种行为之中的一种或几种,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盗窃、抢夺、毁灭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为之。不是出于故意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地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国家机关的名誉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

  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伪造的私人印章若能起到上述单位证明作用,也应以本罪论处。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即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伪造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仍予以伪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身份证管理制度,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1985年9月6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从而建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任何伪造、变造身份证的行为,都破坏了国家的身份证管理制度,从而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身份证。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身份证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的内容。至于行为人伪造、变造的目的不影响定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其中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本罪论处。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也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是危害社会的仍予以伪造、变造。

  (二)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一贯伪造、变造大量伪造、变造;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为业的;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等等。

  【法条规定】

  一、新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原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刻公章罪判几年?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1款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私刻公章假招工 骗钱挥霍被判刑

  东方网12月23日消息:昨天,一名私刻公章假冒部分单位名义招工,骗取35人押金1万余元的骗子被天津市南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今晚报报道,诈骗犯张某系天津市无业人员,自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的近一年时间内,张某从文具店中购买了收据本,在八里台附近一刻章人处私刻了"雅奇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天津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公章,打着上述二单位的名义在本市一些宾馆写字楼租用房间招聘工人。张某对前来报名的本市及外地人员分别收取300元左右的押金,以培训费的名义开具收据,然后逃逸。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张某先后6次行骗,共致35人上当受骗,骗取赃款10500元。至张某被警方抓获时,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

福建平和县原国土局职工私刻公章被判刑

作者:简三景 曾锦池  发布时间:2007-08-29 17:09:42

      福建省平和县法院日前对平和县原国土局职工苏建平、周志锋私刻公章、办假产权证诈骗钱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苏建平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周志锋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2006年1至6月,平和县联星村村民汤某委托苏建平到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侵吞办证款项,苏建平与周志锋密谋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搪塞汤某。

      苏建平私刻"平和县土地管理局"公章一枚、"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两枚;周志峰利用工作条件之便,窃取空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向同事借出"平和县人民政府土地权证骑缝章"。两人利用这些章证,共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8宗,从中骗取汤某经手给付的现金人民币17.13万元。另查明,2006年6月间,苏建平还单独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宗,骗取委托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害人林某给付的现金7.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建平、周志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骗取他人现金17.13万元的行为,以及苏建平单独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25万元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因两被告人挥霍诈骗所得赃款,致使赃款无法追回,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时间:2008-05-11 20:09: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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