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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
【罪名渊源】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的自然资源,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先后在《宪法》、《矿产资源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中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主体资格,开采条件和方针,非法开采的法律责任等做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刑法中一直缺少的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专项规定,这样,不利于有力、有效地打击非法采矿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利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新刑法增设本罪,弥补了上述缺憾,可谓适时必要。 《罪名规定》与《罪名意见》均将这两个罪的名称确定为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罪名解释】 一、非法采矿罪 (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矿产资源。所谓矿产资源,是指含一定品位以上金属、非金属矿种的土地、山岭或水底底土资源。矿产资源属国家专有。国家矿产资源的基础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开采的是否属矿产资源时,应当依据国家规划名录和有关部门的鉴定为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若行为人依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采矿的,则因其行为不具备非法性构不成本罪。本罪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方面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表现:(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根据《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都有权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密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4)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的。有上述前三种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本罪;有上述第(4)种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本罪。若虽有上述四种行为,但尚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构不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第343条第l款规定的自然人的刑罚。 二、破坏性采矿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所谓"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矿产资源法》第27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这就是说,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必须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这三项指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以使宝贵的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采、充分回收和有效地综合利用,因此如果不按上述标准和要求开采矿产资源的就是破坏性地开采,这里的"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益好的开采顺序;"合理的开采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石损失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好及经济效益高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无用矿物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成分分离开的工艺过程。此外,构成本罪,行为还必须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只有破坏行为,没有破坏结果的,不构成本罪。至于"严重破坏"的具体标准,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当然应根据行为人破坏性开采的方法,矿床的大小、矿种的特性等等来综合衡量。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既可以是矿山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包括个体采矿户。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终于导致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处罚 依照新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条规定】 一、新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破坏矿产资源罪的规定。破坏矿产资源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结果的行为。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基本内容来自《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三十九条。 "擅自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国家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国家和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才能开采矿产。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是构成本条之罪的要件,即:具备本条所列"擅自"行为之一并且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结果的,才可构成犯罪。 二、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 (1996年8月29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来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同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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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6 19:40: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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