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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文件(晋价费字[2003]176号)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1997]92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二、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接受物价、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3年6月6日 附件: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争议的标的额,在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500 - 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 - 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 4% - 3%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3% - 2% 1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 - 1% 10000001元以上 1% - 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5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500-1000元/次;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或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和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八、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交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收费。 九、其它 1、上述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案件,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发还重审及再审案件,收费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办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标的额"的确认:凡提起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审定的诉讼标的为准进行计算;非诉讼按照代理时承办项目的标的额确定。 3、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指: (1)民事案件中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破产、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的经济案件,联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合伙经营的纠纷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它比较复杂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数罪并罚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其它案件。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与委托人协商。 5、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6、律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7、律师接受外国机构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适用国民待遇,实行对等原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协调,按协议约定收费。 8、本标准未尽事宜,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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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07 10:47: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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