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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1999年6月14日 汇发(1999) 204号)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支局(以下简称"珠海外汇局")辖区内银行可在拱北海关办理调运澳门元现钞进出境手续。其它币种的调运手续按《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需在珠海口岸办理澳门元调运业务的,应将授权办理此项业务的珠海外汇局辖区内分行名单及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事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及拱北海关备案。 三、珠海外汇局辖区内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所需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领,该证的使用及管理按《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四、其它地区银行如办理调运澳门元现钞进出境手续,应按《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五、珠海外汇局辖区内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的其它管理工作,按《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六、有关调运澳门元进出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定按《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境货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6-04 11:05: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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