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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1602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组织),招收、培训、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为客户提供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服务的专业性治安防范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必须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第九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下岗职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招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时,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规定的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客户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职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纪律作风和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学习、培训、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执勤,必须身着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执勤标志。 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勤,遵守执勤纪律;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 第二十四条 未经省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和非法持有、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或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组织、客户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职责以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收缴其保安人员上岗资格证。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6-03 18:41: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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