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24
【生效日期】1991-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
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卷 宗 类 型 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永久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 永久
7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永久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 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 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 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 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 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 永久
17 特赦案件 永久
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 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 短期
(四)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 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判变或叛乱的案件 永久
27 投敌叛变、聚众叛乱、暴乱的案件 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 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 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 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 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 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 永久
其他反革命案件 永久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永久
情节一般的 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 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 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 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 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 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 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 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 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 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 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 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 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 永久
[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 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 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 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 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 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5 政治骗子 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 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 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 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 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 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85 伪造、盗窃、抢劫、涂改、出卖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永久
86 一般性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案件 短期
87 聚众赌博和职业赌徒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88 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永久
89 制造、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材料的案件 长期
90 重大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永久
一般的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长期
91 盗运、盗卖珍贵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2 破坏边界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绘标志的案件 永久
93 偷越或输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4 违反国(边)境卫生检疫法规案件 长期
[妨害婚姻家庭]
95 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重婚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96 破坏军婚案件 短期
97 遗弃案件 短期
98 虐待、摧残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渎职]
99 介绍贿赂、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00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 永久
101 玩忽职守案件 永久
102 体罚、虐待、私放犯人案件 永久
103 邮电人员私拆邮件的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104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 永久
[其他]
105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长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
(一)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 永久
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永久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 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 永久
的社会历史情况的代表性案件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 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 长期
131 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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