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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 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0年3月20日    工商〔1990〕6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均应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时间:2008-04-13 21:44: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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