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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26号 【发布日期】1993-07-30 【生效日期】1993-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确保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加强警戒工作,充实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力量,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是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属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根据劳动教养管理所建制规模和警戒任务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设若干小组,进行适当分工。
第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警戒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八条 警戒科应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警戒工作。
第九条 警戒科的任务和职责是:
第十条 警戒的任务和方法是: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实行严格执勤、严格管理。对其中担负巡逻、放哨、护送、应付突发事件等执勤任务的干警,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公用枪支、弹药、警械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其经费和物资必须专项专用,并适当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进行严格训练。制订训练计划,定期集中进行队列、射击、擒拿格斗、使用警械、交通、通讯等工具的训练。 第十三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各种执勤、登记、考核、奖惩制度和会议、报告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劳动教养干部五不准"和司法部第十七号令,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第十六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爱护、保管和正确使用好武器、警械。必须建立严格的武器警械领发、保管、保养、携带、使用、检查等管理制度,保持武器警械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承担警械工作的干警必须讲究警容风纪,坚持着装值勤,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6-02 09:32: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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