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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94]259号 发布时间: 1994年0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时间:2008-05-07 22:08: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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