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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安委办字〔2005〕43号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委办字〔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救援工作总结,不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借鉴,现将报告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纪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并上报组织事故抢救的单位。

  二、组织事故抢救的单位要及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以及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在事故现场抢救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形成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抢救的事故,其救援工作总结由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抢救的事故,其救援工作总结由组织事故抢救的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自救的事故,其救援工作总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完成。

  四、事故救援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二)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及组成情况;

  (四)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五)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事故抢救过程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讯资源等方面;

  (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事故救援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

  六、下列事故的救援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见附表)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或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报送救援工作总结的事故。

  上述以外事故救援工作总结的上报及备案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七、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事故救援分析、总结工作,指导和督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抢救情况记录和资料搜集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发现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要对本部门、本地事故救援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特大事故救援有关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时间:2008-05-04 22:18:5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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