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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的实施细则》 |
(晋廉发[1993]3号 1993年10月9日)
各地、市、县委、政府(行署)、反腐败斗争领导组、纪委、组织部、监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反腐败斗争领导组: 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保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十不准"落到实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有关规定和省反腐败领导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十不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阶段,时限等要求,由各级反腐败斗争领导组认真组织实施。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对照"十不准"的规定,逐条逐项进行自我清理。省直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尤其是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作出表率。副地厅以上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10月底以前报省委、省政府并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 (二)凡有违反"十不准"行为的,要在自查自纠阶段逐条逐项逐级申报。 (三)凡有违反"十不准"问题的,省直和地市县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作自我检查,检查的情况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单位职工进行通报,听取意见,其他领导干部在小组会上作自我检查。 (四)有严重违反"十不准"问题的,凡在自查自纠中能主动清理的可从宽处理,对自查自纠隐瞒不报、群众检举揭发的要从严处理。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按照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纪委、组织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着重抓好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从事中介活动领取报酬的;利用本人现任职务或曾任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审批手续、场地、资金和经营活动等优惠条件的,都是违反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要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过去凡按县级以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单位批准经商办企业的,包括停薪留职从事经济实体或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到各类中心、服务部门帮办、领办经济实体的,不作为问题处理。但属经商办企业的有条件的要在10月31日前与原机关输脱钩手续。这些人员与机关脱钩后不再保留原机关干部身份,不再列入机关编制,也不得列为编外人员,不得以原机关名义或原机关干部身份从事经济活动。对应办、也能办而不办理脱钩手续的,由组织上辞退出党政机关。对应辞退出不辞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要立即终止活动,并将经营收入和领取的报酬全部退出。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拒不退出经营收入和领取报酬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决定》公布后,仍擅自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领取报酬的,除上缴和没收全部经营收入外,要从严处理;对仍利用职权为亲属等提供经商办企业优惠条件的,要加重处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而在各类经常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的,包括其亲属、子女等个人活动支出的费用,利用职权和影响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的,都属违纪问题。 (一)凡兼职的一律要在10月31日前辞去一头职务;报销了应个人支付的费用要全部退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决定》公布后,仍有上述违纪行为的,要加重处分。 (三)凡有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于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单位申报,主管单位向上一级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如实申报。 (四)凡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报销各种应自付费用的单位,必须于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单位申报,主管单位向上一级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如实申报。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持有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凡持有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的,都属违纪行为。 (一)《决定》公布前购买的股票,必须向所在单位登记并按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有关具体规定处理。 (二)《决定》公布后继续买卖股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无偿或非法获取股票的,一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以贪污、受贿论处。 第八条 凡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或把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清理,对拒不清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一)《决定》公布后,继续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 (二)凡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送过各种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必须于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单位申报,主管单位向上一级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凡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和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都必须予以制止并进行清理。 (一)《决定》公布前,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退出。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所用费用,必须在自查自纠中清理。 (二)《决定》公布后,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和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的,除退还公款外,要从重处分。 第十条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招工、招干、招生、征兵、提干、农转非、出国等问题上,为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的,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和省教委、省公安厅共同制定的实施意见进行申报、清理。对其中问题严重、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机关的接待和内事活动情况,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申报清理办法进行认真清理。对其中严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用公款超标准兴建、装修和多占用住房的,要按照清房时的有关规定清理,凡违反规定的,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委有关纪律处分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购买、调用的小汽车,要按照《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清理。对《决定》公布后继续购买进口高级豪华小汽车和调用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的,除没收车辆外,要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本机关领导干部用公款出国、出境、出省旅游或变相旅游、绕道旅游的情况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旅游局制定的清理方案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31日前,报上级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对其中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除本人补交费用外,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公布后继续用公款旅游的要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十不准"规定,需要调整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办理;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各级纪委、监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负责解释。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199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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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3 19:35: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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