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

【类别】刑事诉讼/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4.11.26
【实施日期】198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唯一标志】2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26日)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政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公安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有些地方请示,对在押未决犯可否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经我们研究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除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以及其它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外,都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对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注意把关。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看守所收押了不应羁押的人犯时,要及时提出纠正。

  二、对于罪大恶极的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逮捕关押。对这类人犯,看守所要给予积极治疗,病势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承办案件单位要抓紧审理,尽快办结。

  三、对患有严重疾病但已经逮捕,或逮捕后又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未决犯,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均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变更的手续,由正在办理该案的单位负责办理,并通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沿用保外就医办法的未决犯,除已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要抓紧审结外,应即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变更强制措施以前依法逮捕羁押的期间,包括保外就医的期间,仍予折抵刑期。

  四、对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未决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不予折抵刑期。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难以进行讯问或无法查实案情的案件,承办单位即应中止诉讼。

时间:2008-05-01 10:46:45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