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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时间:2008-04-30 22:32: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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