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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2004-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时间:2008-04-30 21:45: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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