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走进健杰 » 制度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被投诉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本所律师实施投诉查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 第四条 本所对违规律师的违规行为作出处分的方式有: (一)口头教育; (二)所内通报批评; (三)报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第五条 本所律师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合伙人执委会给予口头训诫、所内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与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六)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七)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十)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十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十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送市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七条 本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保证今后不再犯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本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的。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九条 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合伙人执委会,由合伙人执委会负责对违规律师进行处分。
第四章 受理和立案调查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一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在接待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建立律师违规档案。 第十三条 接待投诉必须做到: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和保管等工作制度。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第十四条 合伙人执委会应在接到投诉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执委会认为应当立案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律师发出通知,要求被投诉律师到本所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由执委会决定召开所内听证会;听取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陈述。 第十六条 本所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二)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三)匿名投诉的。 第十七条 合伙人执委会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伙人执委会应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的材料应予及时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合伙人执委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本所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合伙人执委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所合伙人执委会负责解释。
|
时间:2010-10-22 01:04:12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