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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2017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公安厅文件 晋公通字[2018]5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山西省统计信息中心《证明》,现将山西省2017年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在审理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此标准执行。 由于省统计局未公布我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警及人民调解组织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居民户口”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 一、山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32元。 二、山西省2017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061元。 三、山西省201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 四、山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404元。 五、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24元。 六、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8元。 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一) 农、林、牧、渔业:51930元; (二)采矿业:65334元; (三)制造业:48800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7582元; (五)建筑业:50384元; (六)批发与零售业:43710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647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1030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7870元; (十)金融业:80556元; (十一)房地产业:4781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2939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791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961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547元; (十六)教育:67798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6466元; (十八)文化、体育与娱乐业:5399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9443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公安厅 2018年6月1日 |
时间:2018-06-08 01:41: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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