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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3月22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工作,明确常务理事会职能,使常务理事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四)讨论决定律师代表提案办理意见;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七)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常务理事应当按照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三)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受邀的律师代表。
  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向会长提出会议临时议题,由会长办公会审核确定是否提交会议审核。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秘书长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参会人员。临时议题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则》同时废止。
 
时间:2016-01-20 01:06: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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