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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
(2015年3月22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山西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免除、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三)补选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四)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接受会长、副会长辞呈;
(七)审议批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应在每年度的理事会工作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三)与理事会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受邀的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除临时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外,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十名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前三天通过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临时议题的通知不受本规则第十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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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20 01:02: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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