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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 |
(2015年3月22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律师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山西省执业律师选举或推选的律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监督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选举、免除、罢免协会理事、副会长、会长;
(八)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从本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章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大会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
第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似乎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负责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应为单数,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司法行政部门代表;
(二)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协会秘书上、副秘书长;
(四)各代表团团长;
(五)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应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以单独向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出关于提案的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代表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由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第四章 理事、副会长、会长的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从代表中推荐,经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议事能力,执业五年以上,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缺额的理事,由原推荐单位按相应名额推选,报律师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主席团在当选的常务理事中提名。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素质,有较强组织和协调能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有大局意识、在业界享有较高声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责;会长不能履行职务达六个月时,由理事会从副会长中补选会长。
补选会长的理事会会议,由协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代表资格终止的,其职务相应终止,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
时间:2016-01-20 00:57: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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