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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
(2015年3月22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律师行业的表彰奖励工作,保证我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及《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省律协对会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省律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奖励方式、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 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
(一)集体类奖励;
1、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2、山西省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优秀集体;
3、其他集体类奖励。
(二)个人类奖励:
1、山西省优秀律师奖;
2、山西省优秀青年律师奖;
3、山西省优秀专业律师奖;
4、山西省律师业务理论研究优秀奖
5、山西省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优秀奖;
6、其他个人类奖励。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以奖励:
(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业务逐年增长;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二)业务在某领域形成专业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三)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奖励: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创新,为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勤勉尽责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深受当事人好评的;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中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五)积极参与各级人大、政协立法咨询、法律论证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参政议政、推动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或在律师行业管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予以奖励:
(一)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或行业处分的;
(二)虽未受处罚和处分,但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认定属实的;
(三)被投诉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查处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省律协律师奖惩委员会(以下简称“奖惩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职责由省律协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奖励由其律师事务所、设区市律师协会;省律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
团体会员的奖励由所在市律师协会推荐;
省律协必要时可以对会员直接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推荐人应当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推荐书应当包括被推荐会员基本情况、推荐理由、相关事迹及证明材料、建议给予的奖励方式等内容。推荐书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 推荐的团体会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推荐的个人会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奖惩委员会应对推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八条 省律协奖惩委员会应对被推荐人有关情况和事迹进行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奖惩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奖惩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签署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通报表扬的,以律师协会文件形式公布奖励决定,下发到各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律师协会文件形式公布奖励决定,并在省律协网站、会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予以嘉奖的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获得的奖励决定,应载入会员档案及会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决定: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伪造事迹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奖励评审工作的;
(三)其他应予以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撤销奖励的决定,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决定应在原奖励通报范围内公布,原受奖励的会员应当交还奖牌、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律师协会对所属会员的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会员的奖励,由省律协省直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时间:2016-01-19 00:33: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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