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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
(2015年3月22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规范省律协会费收支预算,加强对会费审查及监督,依照《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是省律协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二)就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督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和使用情况;
(四)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和终止
第四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一致。
第七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常务理事会聘请专家若干人作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未参加会员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或未经主任批准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经省律协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及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十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保守本委员会的工作秘密;
(四)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五)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委员会工作;
(二)拟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四)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作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章 财务审查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的审查分为年度审查和换届审查。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所作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应当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审查情况。
财务工作委员会对协会年度会费使用执行中涉及的问题,应当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委员会换届审查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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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9 19:21: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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