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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
晋人社厅发﹝2013﹞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提高煤矿井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改善职工生活待遇,相对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进行再次调整,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
一、 井下津贴
(一)井下采掘工40-60元/每工
(二)井下辅助工30-45元/每工
二、夜班津贴
(一)前夜班津贴13-18元/每工
(二)后夜班津贴15-20元/每工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晋人社厅发〔2013〕92号问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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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13 23:45: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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