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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三任车主均担责

交通肇事者逃逸致赔偿拖16年,因涉事小车转让时未过户

  本报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李姗姗
  一场交通事故,让李某与家人阴阳两隔。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使案件赔偿拖了16年。日前,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据调查,在事故发生前,小轿车已两次易主,但均没有办理保险和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前两任车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12年
  这一交通事故发生于16年前。1999年8月31日晚8时45分,李某驾驶摩托车,沿西乡塘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清川大桥路口时,一辆小轿车朝其靠近,导致摩托车车身右侧与小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驶出近百米远距离后,才靠右停下来。随后,肇事司机王某下车发现事故严重,便驾车驶离现场,而后弃车逃逸,这一逃就是12年。2011年8月22日,在公安部门的抓捕下,肇事司机王某被抓获。
  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为无证驾驶,其驾驶技术生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而是逃逸,造成了现场部分证据消失,其应承 担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6月12日,西乡塘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被判刑后,该找谁来赔偿,成为摆在李某家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肇事轿车两次易主未过户
  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同,肇事司机王某虽然是车子的实际主人,但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姓张。据张某说,这车原来是他的,1998年3月,该车年检到期,1998年7月,他将车辆转让给了农某。1999年5月,农某又将车子转让给了王某。
  经查,这辆肇事车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对此,李某的家人认为,肇事司机王某、第一任车主张某、第二任车主农某都应该承担事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人起诉至江南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万余元。
  李某家人认为,肇事司机王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一任车主在将轿车转让时,该车已过检验期,并未进行年检,按规定不能上路,但其仍予以转让;同理,第二任车主又将车辆转让给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据此,前两任车主张某、农某,都应该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时,第一任车主张某辩称,其将车转让给农某后,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因此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车辆转让是否年检,这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车辆转让时是否年检也与事故无关。据此,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三任车主均担责
  日前,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事故发生于1999年8月,但直至2011年8月,肇事司机王某才被抓获,而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据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这时算起,故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本案中,张某将未经年检的车辆转让给农某,农某又将该车转让给肇事司机王某,在多次转让的过程中,该车均未办理年检,故张某、农某应对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王某赔偿丧葬费、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18万元,张某、农某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老友说法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的肇事车辆检验有效期截止于1998年3月30日,其无故不参加年检,属规定中的 “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情形。
                       来源:2015年10月13日南宾晚报第10版
 
时间:2015-10-16 23:27: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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